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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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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的税收法律还在一个转变过程中。税收制度的一部分继承了前南斯拉夫的税收制度的内容,另一部分新的内容是马其顿政府颁布的。马其顿政府还在不断修订税法,目的是尽可能地吸引外国投资者。目前国家议会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现正在执行的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工资税法、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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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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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的税收有两种,即中央税和地方税。其中中央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地方税主要涉及餐厅、广告、清洁和流动小商业。中央税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 1.直接税是对财产和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小商税。 (1)利润税。税率一般为2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生产领域的企业,如其连续经营活动在10年或10年以上,则生产经营开始后前4年免缴利润税。 如外资企业将利润对生产领域进行再投资,则再投资部分在纳税时减征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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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税收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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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税法 阿塞拜疆现行税制的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通则》。该税法通则规定,阿税收分为国税、自治共和国税和地税三级体系。同时,根据该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税制的规定,作为一个以石油为经济支柱的国家,阿塞拜疆对在“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PSA)框架下在阿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殊税制。 一、国税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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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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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税收体系主要分三级,即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方级,征收的税费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和进行公共建设。 虽因权力下放,西班牙中央政府不断向自治区政府分税,但国家税收依然占主导地位。通常,税收由国家统一征收,然后中央政府以财政划拨的方式向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转移税收资金。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巴斯克自治区和纳瓦拉自治区拥有自己独特的税收体制。尽管如此,在西班牙境内税收制度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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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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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在荷兰境内的居民企业(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收入或外国实体在荷兰的常设性机构(非居民纳税人)所获收益征收的税项。 公司税税率 2008年1月1日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5%。首个税级是25,000(2007年)至40,000(2008年),即表示超过40,000的应纳税利润所适用的税率为20%。第二税级是60,000(2007年)至200,000(2008年),且此税级的税率已从23.5%(2007年)降至23%(2008年),即表示40,000至200,000间的应纳税利润所适用的税率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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