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规
波兰投资鼓励政策 打印

     投资人能够获得的投资鼓励政策(补贴初始投资或初始投资创造的新工作岗位)须根据波兰国家补贴企业家的规定发放。各种国家补贴可一起发放,但税收减让或财政补贴总额不能超过地区性国家补贴标准。地区补贴的数额大小取决于合格的费用百分比,包括:投资费用(初始投资补贴)或新录用员工两年的劳动价值(新增工作补贴)。只要各种补贴总额不超过许可的补贴总额,初始投资的地区性补贴可和新增工作补贴一起发放。国家补贴许可的标准定义为最大补贴密度的乘积,或稍大于初始投资费用,或大于两年新增雇员薪酬。

 
斯洛伐克鼓励外国投资的措施 打印

     斯洛伐克政府非常重视外资的引进工作,根据本国的地理位置、生产要素情况,以及欧盟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政策。
一、完善吸引外资的法律
为了促进外资的进入和适应欧盟的有关规定,斯政府先后通过了国家帮助法、投资鼓励法、就业服务法、工业园法,重大投资项目法等,完善了吸引外资的法律基础。

 
希腊的投资优惠政策 打印

      根据1998年希议会通过的第2601/98号投资法,希腊对私人投资(相对希政府公共投资而言)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无论投资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投资者来自哪个国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享受优惠。
一、区位标准与产业标准
希腊根据区位标准和产业标准对不同地区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

 
希腊新《鼓励投资法》概要 打印

一、新《鼓励投资法》
   在经过漫长而艰难的反复商谈后,希腊国民经济和财政部(投资和发展总秘书处)与欧盟委员会终于就希腊新《鼓励投资法》(草案)内容达成一致。该草案有望近期被希腊议会批准,并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适用期从2007年到2013年,主要目标是鼓励和吸引国际、国内对希投资,增加就业和减少失业。
 
马耳他投资优惠政策 打印


2001年1月30日,马耳他政府经议会批准通过《工业发展法修订案(2001年第4号法案)》,通常简称为《商业促进法案》。后来又先后颁布了若干补充规定。该法案及其补充规定根据马耳他十多年来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政府对产业发展侧重点的全盘考虑,对1988年《工业发展法》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修改后的《商业促进法案》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谁对马耳他经济发展贡献大,谁享受的优惠措施就多。也就是说,那些增长潜力大、提供就业机会多的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多。新法案延续了政府加大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战略,尤其是高科技产业。吸引外资的主导思想是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解决更多就业,加快产业升级换代。
  《商业促进法案》依然从税收和非税收两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在马耳他投资设厂,从事生产、修理、改良和维护等活动给予种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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